问1: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***,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?答:购买方应暂依《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***后,与《信息表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(注意:不是根据红字***做进项转出)问2: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***后是否需要认证?答:没有冲红时间限制,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***。(依据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。)问4: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***,如果被红冲了,是否退回给销售方?答:不可以。认证相符的专用***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,不得退还销售方。(依据: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问5:红字增值税专用***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?如果购买方专用***已经申报抵扣,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、但***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,则须将红字***寄回,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如果专用***尚未交付购买方,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***联及抵扣联退回,则不应将红字***寄给购买方。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***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)第三条规定: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***的,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***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***。由于一张蓝字***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,因此一张蓝字***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。问7:***的增值税普通***发现有错误,是否可以部分冲红?答:代发***的冲红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***的全部联次,无法部分金额冲红。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***全部联次冲红,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***。答:不能。由于增值税电子***具有可复制性,无法回收的特点,因此增值税电子***一旦开具不能作废。***开具后,如发生开票有误、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***,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***。问9: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***后,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答:不需要。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***开具流程,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***时,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***,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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